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渭水与被执行人赵西芳、杨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西芳、杨根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渭水于2023年12月12日提交的《悬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查找、举报被执行人赵西芳、杨根良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赵西芳,女,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临渭区西南京路建设总公司。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21227042X。
被执行人:杨根良,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临渭区解放办五里铺二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406250013。
执行依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9)陕05执51号
执行内容:
一、被执行人赵西芳、杨根良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渭水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赵西芳、杨根良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以上被执行人赵西芳、杨根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由被执行人赵西芳、杨根良向申请执行人王渭水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万元,执行费85314元。
申请执行人王渭水承诺:
凡是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赵西芳、杨根良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或者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使申请执行人王渭水得到受偿的,申请执行人愿意将执行回款的10%作为悬赏金支付给提供线索的人。
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者亲属的、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情况予以保密。
欢迎社会各界来人、来信、来电举报。
悬赏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
发布平台:渭南中院公告栏、网站、官方微信及二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社区(或村委会)张贴等方式发布。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