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荣耀渭南网,结交渭南乡党,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荣耀网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在省市县公安机关“冬春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安排部署后,澄城县公安局寺前派出所强化底线思维,以聚焦防风险、保安全为目标,全力开展冬春打击整治巡查宣防工作。 1月22日,寺前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抓获违法人2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100余箱,确保了辖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1月22日,寺前派出所民辅警前往辖区重点区域进行治安巡查宣防,民警发现辖区村民袁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居民房内私自储存印有“至尊天下”、“和谐天下”等字样的烟花爆竹共计100余件。经调查,袁某购置大量烟花爆竹并雇佣无运输资质的王某从外地拉回非法储存在自己家中,用于私下销售谋取利益。经询问,二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表示认识到了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危险性,今后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目前,该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下一步,寺前派出所将继续结合“冬春打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打击力度,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全力保障公共安全,积极营造春节前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
民 警 普 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古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