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潼关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一)在潼关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潼关县行政区域内一律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炮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阻碍烟花爆竹监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单位职责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刑事、治安案件,对阻碍依法执行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公务行为进行查处。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路面门店的巡查工作;倡导沿街门店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放政策;做好重点时段和区域内的除尘、降尘工作;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的处罚。
县住建局:负责建设施工单位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在婚姻登记、殡葬服务过程中,宣传引导服务对象遵守禁放规定。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价格监管及企业、商户禁放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和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负责对大气环境质量实时监测预警,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放宣传工作,依法查处因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
县教科局:负责将烟花爆竹禁放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加强对师生、家长的宣传教育。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酒店、旅游景点及各类文化活动进行禁放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公交车安全监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上车,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电子显示屏等开展禁放宣传。
县委网信办: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市民发送倡议短信,开展禁放宣传。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招待所、宾馆饭店、沿街门市及居民小区的物业等有责任举报和制止在其范围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违规燃放的,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等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范围内发生非法燃放的,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居委会、村委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居民改变传统观念,以绿色环保形式举办开业庆典、婚丧嫁娶活动。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鼓励单位、个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存放的烟花爆竹。
六、本通告自2024年2月7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4年2月7日
(来源:潼关警讯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