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猎“野兔”也犯法?渭南赵某某、王某、高某某三人将承担“刑”“民”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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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伙伴。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中有一类叫“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们身边常见的有野兔、麻雀、斑鸠、青蛙、壁虎、蟾蜍、野鸡和各种蛇类等。对于“三有动物”,它们同样受到保护,不允许非法猎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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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蒲城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公开宣判了两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赵某某、王某、高某某三人,无视国家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驾驶摩托车、利用头戴式照明灯和“炸兔炮”等禁用工具、方法,非法猎捕活体野兔907只,非法获利80986元。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二人采取同样方式非法猎捕活体野兔280只,非法获利29870元。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等五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兔,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法规,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各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10856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失60280元。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蒲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等五人相应的刑罚,并处罚金。

来源:蒲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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