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务员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2021年9月中组部、人社部发布的新版《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有详细规定。
其中,以“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处理的行为包括,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等。
“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的违纪行为包括,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等。
也有终身限制报考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等。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