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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于2017年5月相识,之后两人恋爱,同年10月6日订婚。2021年1月31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期间原告分两次向被告给付彩礼10万元,见面礼1001元及离娘钱1000元。为被告购买手机1部价值4900元,金戒指一枚、金脚链一串共计价值4628元。双方订婚后即共同生活,2021年7月被告离开原告家中再未回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见面礼、离娘钱,手机及金戒指和金脚链的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基于婚约的基础给付被告赵某彩礼,系以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但双方未能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立,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赵某应返还原告彩礼。原告和被告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订婚后共同生活过,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为原告家中进行过帮助,被告应部分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关于原告李某主张的见面礼、离娘钱、手机及金戒指、金脚链等财物的价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财物认定为赠与为妥。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官寄语: 本案中,原、被告虽按当地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同居不久后即分开,也未生育子女。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被告及其父母应返还原告部分彩礼。 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或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法院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子女及礼金的去向,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妥善平衡双方利益,以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来源:临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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