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经普清查时登记在册。到了正式普查时点普查人员上门时,工作人员谎称企业负责人不在,也不肯告诉负责人联系方式,也不愿在线拨打负责人电话,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普查。
违法警示:小微企业,乃至个体经营户,都是经济普查的重要调查对象之一,都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上报,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全面、客观的基础统计数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