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表示,高某与主播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两人已超出正常的朋友关系以及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两者在微信上的沟通内容足以印证双方之间纠缠不清的“男女关系”。高某与孙某由主播和粉丝的关系,逐渐发展成所谓“恋人”关系后,两者性质发生了变化。高某疯狂为孙某刷礼物,与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的赠与本质相同,且双方所谓恋情是不正当的,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系不正当行为,故杨某请求法院确认高某对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孙某应返还高某打赏金额中所得收益45万余元。主播孙某辩称,他认可高某发送虚拟道具使其获得收益45万余元,但他认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本案第三人某直播平台则称,本案当事人并未向己方主张权利,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没有权利也没有技术能力去辨别主播和粉丝之间线下的实际关系,也不能获知消费者目的和意图,案涉三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行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本案不仅涉及用户与主播、平台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直播打赏行为也存在赠与合同说与服务合同说的争议。在鲜有案例可循的情况下,该案合议庭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深入了解直播行业流量变现模式,认真梳理主播营销话术内容,分析直播内容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带来的冲击。最终合议庭明确了本案的裁判规则,一是直播平台与用户、主播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观看直播并打赏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二是根据打赏数额及夫妻财产约定情况,认定夫妻一方打赏行为是否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处分权;三是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认定直播打赏行为的基础性效力条款。
基于此,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直播打赏虽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孙某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向孙某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引导其进行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现杨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孙某返还财产,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天津三中院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万余元返还杨某。
案结不是终点,治理方为初衷。因该案涉及主播在案涉经营平台中存在暗示、诱惑、鼓励、私下联系用户大额打赏等行为,为避免更多粉丝再次陷入纠纷,天津三中院主动向平台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强化内容审核和正向引导,加强账户监管和处罚,强化直播间私下交易风险提示,及时清理直播间或评论中发布“充值进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诱导信息。
平台收到建议后,第一时间对案涉主播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封号处理。针对打赏乱象,制定主播健康分管理制度,依据分值对主播账号采取阶梯式管理,对分数较低主播,采取限制使用PK及打赏功能,中止违规直播收益提现等措施,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