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闫安民等1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关键词】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引导取证 鉴定意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琳,男,1987年10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闫安民,男,1962年8月出生,无业。
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刘琳、闫安民等16人先后在渭南市蒲城县唐桥陵陪葬墓、光陵陪葬墓、景陵陪葬墓(三处均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光陵陵区礼制建筑基址(国家大遗址),和富平县先秦王贲墓(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掘10次,盗掘出唐代汉白玉哀册21块、唐代陶人佣2个等文物。经鉴定,唐代汉白玉哀册属于帝后或太子级别皇室成员配享的高等级随葬品、唐代陶人佣为三级文物。上述盗掘行为严重破坏帝陵文物本体及其信息的完整性,并对文物的原初埋藏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案发后,被盗唐代汉白玉哀册和陶人佣被依法追缴。
被告人刘琳、闫安民等1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系列案件,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2023年1月11日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8月18日、2022年10月24日、2023年1月16日,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刘琳、闫安民等16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三批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0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刘琳、闫安民等16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5万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介入引导取证。蒲城县文物局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位于蒲城县桥陵镇宏池村一古墓葬墓冢南侧有盗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8月1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受邀介入引导取证。本案涉案人员较多、罪行交叉复杂,多言辞证据而少客观证据,由于犯罪嫌疑人记忆错误等原因,证据印证存在困难。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针对本案特点,从团伙关系、人员分工、文物溯源等方面制定取证指引,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准确全面收集证明各犯罪嫌疑人行为、作用的证据。
(二)审查起诉与提出量刑建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考古研究院等单位加强配合,通过实地勘查,查明古遗址、古墓葬的“四至”控制点和墓葬区范围,评估盗掘行为的破坏程度,认定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依法准确提出量刑建议。
(三)提出检察建议完善保护机制。为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力度,检察机关梳理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问题,在与文物行政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检察建议,促进长效治理。同时,与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就类案办理、文物管理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打击犯罪的同时,做好古墓葬保护。
【典型意义】
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作为历史物质遗存,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对科学和文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保护不力遭到盗掘,将严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价值。盗掘犯罪具有持续时间久、犯罪次数多、行为隐蔽性强、人员分工复杂等特点,检察机关邀请具备文物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协助收集、审查案件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有力制裁盗掘犯罪。同时,在文物保护领域,打击犯罪“治已病”与监督管理“治未病”缺一不可,针对文物保护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机制完善,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协同性,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