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规定,主要有四种违法方式:
※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注:此外,虽然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定的,但是刑法中也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款,因此根据共同犯罪、分别处罚的原则,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应当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