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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冯原法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开道歉。 本案被告周某自媒体账号拥有 6.6 万“粉丝”,发布的视频总获赞数高达79.2万次,是名副其实的“网红”。2023年原告贺某与被告周某合作,后因利益冲突双方产生纠纷。2024年某天,周某在自媒体平台直播时,其“粉丝”询问合作事宜时提到了贺某,周某便发表了 “一麻袋高两麻袋粗”、“你人品不行”、“流氓”、“江湖骗子”等不当言论,这些言论涉及贺某容貌、人品、人际交往等方面,明显带有贬损、侮辱性质,此次直播观看人数有333 人。贺某不堪其扰,认为周某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法院经过严谨细致地审理,认为自媒体平台具有信息传播便利、广泛、快捷的特点,周某作为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红”,在自媒体平台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确易引发公众对贺某产生负面认识,客观上给贺某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贺某的名誉权。最终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周某在其持有的网络平台账号及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向贺某赔礼道歉的视频或声明。 网络主播作为网络内容的创作者和传播者,其言行举止具有一定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态度。作为“网红”,应当传播正能量,引导“粉丝”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作为公众,应保持理性判断,不盲目跟风。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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