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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中省相关部署要求,坚决落实治理责任,紧盯生产销售环节,严查制假售假,坚决打击非法改装,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就其中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5月16日,白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交警大队车管所开展专项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绿驹电动三轮摩托车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电动三轮电动车6辆,与“绿驹”商标相关证书、标识若干。
2024年6月3日,白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白水县公安局环食药大队。宝鸡市金台区某商贸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4日,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不符。经查,当事人共计购进并改装了绿源牌ZQQ7型电动自行车11辆(将鞍座长度加长至500mm并加装了后尾箱,加大了电池舱及电池容量,整车重量达到了65公斤),改装后涉案车辆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涉案车辆进货价1988元/辆,销售价2400元/辆,售出1辆,产品货值26400元,违法所得4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7月2日,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汉中市南郑区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案 接汉中市电动自行车整治专班通报,当事人涉嫌违规生产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存放的型号为“4850”的锂离子电池组产品(标称类型:磷酸铁锂,型号:4850)未标注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该产品存放区摆放有“合格品”标签。经查,涉案产品系动力电池包系统,用于电动自行车,执行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标准。当事人因管理问题,没有按规定对该产品及包装的标识进行规范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截止案发,当事人共生产该产品115个,单价900元/个,货值共计1035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2024年9月3日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管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商洛市商州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3日,商州区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排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7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5条第一款第b项之规定,涉嫌非法改装。经查,当事人为方便销售,自行安装了长度超过标准的鞍座;涉案电动自行车共计7辆、货值金额13250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2024年9月14日,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榆林市米脂县某经销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6日,米脂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县联合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2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电池行为,经查,当事人共计改装电动自行车2辆(型号:TDT1332-1Z、TDT1354Z),价值3100元(含电池)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2024年9月30日,米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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