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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公安局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白水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禁限燃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域范围内的下列地点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城区禁止燃放范围:S201省道白水河大桥以北,李家卓小区、桥沟大桥沿线以西,北井头村、李家卓村沿线以南,西寨村、任家山村沿线以东;
2.国家机关、部队驻地、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档案馆;
3.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城区道路、其他地下空间;
5.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50米以内;
6.仓库、输变电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50米以内;
7.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除规定的禁燃区域外,县域内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县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事宜:
1.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除禁燃区域外允许燃放鞭炮类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在指定区域内燃放。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由燃放任何类型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方式为110报警电话或“白水警讯”微信公众号。
六、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未提及的事项,按照《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白水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执行。
白水县公安局
2024年11月1日
(来源:白水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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