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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人类社会的一大公害,更是致命的恶魔,吸食毒品等于慢性自杀。青少年由于自控力薄弱,模仿力强,加之文化程度低,容易把不良现象和行为当成时尚追求或认为是“酷”的表现,这也是造成青少年染上毒瘾的最主要原因。
(图片源自网络) 今天中午,我观看的《今日说法》“被毒害的青春”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例:被告人夏某某指使刘某(时不满16周岁)运输毒品,刘某又邀约被告人钟某某(16周岁)参与。在夏某某的安排下,刘某实施了接取数量巨大的毒品并运输的行为,钟某某实施了联系运送毒品车辆以及接应毒品的行为。后刘某、夏某某、钟某某3人先后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钟某某系从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8年至11年,并处罚金。 通过观看这起案例,我深刻认识到,毒品犹如恶魔,操纵人的心智,带来严重的公共安全问题。吸毒与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旦吸毒成瘾,家中钱财花尽后,就会编出各种理由向亲朋好友借钱,最后甚至走上了骗钱、偷窃、抢劫等犯罪道路,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另外,青少年的心智尚不成熟,喜欢尝试新鲜事物,容易受到他人蛊惑,也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做到“十个不要”:不要吸烟;不要因好奇而吸毒;不要盲目追求时尚、贪图享受去吸毒;不要结交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不要为寻刺激、冒险去吸毒;不要相信毒品能治病(胃病、肝病)的谎言;不要为了摆脱烦恼而吸毒;不要听信吸毒者的话;不随便接受他人递送的香烟、水果、药物、饮料等物品;不要在吸毒场所内停留。
(图片源自网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青春的选择有很多,但快乐的青春必然是无毒的;生活的状态有很多,而健康的生活也一定是无毒的。同学们,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增强防毒意识和拒毒信心,努力学习,用知识来充实自己、丰富自己、提升自己,共筑禁毒防线,拥抱健康生活,成就美好人生!
作者汪苏美,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中学八年级十三班学生。 指导老师:权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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