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临渭区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案
2024年6月6日,临渭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20mm,不符合GB-1776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5条第一款第b项“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通过现场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产品型号:TDT6027Z电动自行车购进价为1800元/辆,销售价格2400元/辆;产品型号:TDT6110Z电动自行车购进价为1900元每辆,销售价格2500元/辆。共购进3辆。截止2024年6月6日检查,涉案3辆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货值金额73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为。
经查,当事人曾于2022年8月在抖音平台发布销售改装后电压为60伏电动自行车的视频,当事人共计改装电压为60V电动自行车2辆,均由台铃炫乐电动自行车和超威6020电瓶组装销售,销售价2500元。台铃炫乐电动自行车购进价1700元/辆,超威6020电瓶一组5个,购进价400元。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改装两辆电动自行车均已售出,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800元。当事人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一案,货值金额总计12300元,获得违法所得800元。涉案电动自行车是涉案的3辆电动自行车已被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8月13日,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法单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