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王某因私人恩怨同村群内辱骂他人,法院:群内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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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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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州区法院高塘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名誉权纠纷,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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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今年9月,双方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王某为表达不满,在村民小组微信群内发布多条不当内容对刘某进行辱骂。刘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调解经过

高塘法庭承办法官审查案卷资料后,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一判了之不仅不利于纠纷解决,还有可能加剧双方矛盾,应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于是联合熟悉村情民情的特邀调解员合力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行详细梳理,一方面结合案件事实对王某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从情、理、法角度耐心劝导,引导其正确处理邻里纠纷。经过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多次调解,最终,王某表示愿意在微信群内赔礼道歉,刘某也表示放弃经济赔偿并撤诉,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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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发表言论时,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发表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因自己的言行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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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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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5:5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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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6:1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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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6:1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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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6:2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州区法院高塘法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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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7:2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不是法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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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24-12-18 17:3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守法才能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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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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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8:2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村前一段也因为地畔子纠纷双方发生冲突,一方说对方打了自己,据说报了警。并在群里进行辩论,真心划不着,地都没人种,因为地畔子纠纷发生冲突,更不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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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8:5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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