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州区法院高塘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名誉权纠纷,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刘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今年9月,双方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王某为表达不满,在村民小组微信群内发布多条不当内容对刘某进行辱骂。刘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高塘法庭承办法官审查案卷资料后,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一判了之不仅不利于纠纷解决,还有可能加剧双方矛盾,应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于是联合熟悉村情民情的特邀调解员合力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行详细梳理,一方面结合案件事实对王某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从情、理、法角度耐心劝导,引导其正确处理邻里纠纷。经过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多次调解,最终,王某表示愿意在微信群内赔礼道歉,刘某也表示放弃经济赔偿并撤诉,双方达成和解。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发表言论时,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发表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因自己的言行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