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理念,充分发挥调动人民群众管理城市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人人参与、全民共治、人人共享的共治共建共享的城市治理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是指责任人对“门前五包”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门前秩序、市政设施实行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制度和管理方式。
第三条 渭南市城区街道两侧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商场、宾馆饭店、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住户是“门前五包”责任人(以下统称责任人)。
出租房的责任人是其承租人。产权人、管理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将落实“门前五包”管理工作的条款列入租赁合同,并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五包”责任;无人居住房的责任人是其产权人;门前场地有实际使用者的,责任人为场地实际使用者;临街房屋建筑工地的责任人是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街办、镇政府确定责任人。
渭南市城区街道是指县(市、区)各街、镇范围内的街道。
第四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域指责任单位临街(路)区域,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道沿以内区域。每个责任区的具体责任范围由街办、镇政府界定。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街办、镇政府是“门前五包”责任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教育引导辖区单位居民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并建立日常巡查和登记制度,做好日常监管。
住建、城管、卫生、市场监管、商务、教育、民政、文旅、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行业监管工作。
第六条 “门前五包”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村)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八条 责任人不得实施违反“门前五包”规定的行为,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树坑、绿篱、花坛、草坪环境干净整洁。确保无垃圾、渣土、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雪、积水、淤泥;不得将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倒入果皮箱,无露天存放垃圾等现象,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沿街餐饮门店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无油烟乱排污染环境行为。
(二)包秩序规范。负责维护门前秩序,确保门前无乱堆杂物、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拉乱挂,无出店占道经营、占道洗(修)车、私设拱门、展柜、展台等行为;市场商城、娱乐场所及各类经营门店规范经营、文明经营,无高音喇叭噪声扰民现象。责任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立柱、门窗等完好、整洁,无违规设置广告招牌、灯箱等行为;空调外机、遮阳(雨)蓬、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设置规范合法、整洁完好;临街阳台无乱堆乱放、乱拉乱挂现象。
(三)包绿化美化。保持责任区内树木、花草、绿化带完好,不踩踏花草,不攀折树木,不在绿化带内倾倒污水、垃圾和残汤剩饭,无私自占用、挖掘、绿地行为,绿地内无乱搭乱建、乱设广告行为,确保责任区内绿化美观;门面装修整洁完好,牌匾美观,字迹准确、清晰。
(四)包设施完好。供排水设施、人行道花砖、道沿石、管线、杆线设施、环卫设施完好,无私自挖掘道路、损坏市政设施行为。责任区内建筑物、门头招牌、路灯等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功效完好,亮化达标,无灯光显示不全等现象,无破坏路灯、景观灯、建筑物夜景亮化等行为。
(五)包监督反馈。责任人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门前秩序、绿化美化、市政设施进行常态化巡查检查,对在责任区域内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宣传、劝导,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
第九条 “门前五包”的职责划分
(一)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各街、镇落实“门前五包”责任;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将“门前五包”工作纳入行业管理目标,实行“星级”管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评比和月报制度。
(二)“门前五包”责任实施主体每年度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域和责任内容,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实施主体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人应当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指定一名专人负责“门前五包”工作,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出租房的产权 人、管理人应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五包”责任。
(三)住建、城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门前车辆乱停乱放、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影响观瞻、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市政、园林、环卫等设施保护进行日常执法管理,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将“门前五包”责任牌张贴或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五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门前五包”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的责任人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可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门前五包”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一)区、县人民政府把“门前五包”列入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对街、镇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二)各单位在安排参加创建卫生、园林、文明单位时,应将“门前五包”责任考核情况作为条件之一,凡“门前五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选。如已取得卫生、园林、文明单位荣誉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建议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
(三)在“门前五包”责任制日常管理中,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人责任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属居民住户的,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落实责任,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限期改正达不到标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于屡犯不改的,移交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依法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两次检查排名后三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检查、考核部门提请同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对不服从“门前五包”管理的责任人,干扰、阻碍执法活动且无理取闹,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尽职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监督检查的;
(二)违法批准管理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各类经济开发区、旅游区、工业园区街道两侧“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