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中级法院发布8个典型案例:违规狩猎、垃圾填埋、非法采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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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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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渭南中院召开2024年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艳琴围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8件典型案例。党组成员、副院长徐红卫,行政庭庭长别周玲、副庭长何妍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杜少鹏主持。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职责,也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此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是渭南中院在全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经过层层筛选而确定,涉及生态环境治理、文化遗产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个领域,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类型,事实认定清楚、法律分析透彻、裁判说理到位,彰显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新举措新发展,体现了渭南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用心用情用力守护秦岭青绿、黄河安澜。

今后,渭南中院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指引、教育、鼓励社会公众遵法守法,为推进法治渭南、平安渭南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西部法治报、渭南日报、国际在线、陕西网等10余家省市媒体应邀参加。






案例1

非法堆浸提金,环境受损人获刑

——辛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污染环境案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2刑初20号

二审: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刑终217号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车某某与李某某、车某甲(二人均未起诉)共同出资在潼关县太要镇某社区西峪河东岸荒地修建堆浸池,后因环保整治掩埋未用。2020年12月,被告人辛某某邀请车某某、梁某某合伙堆浸提金。2021年3月,非法堆浸提金行为被发现,车某某等人将提取的黄金876.4克、白银2540克及残渣变卖,获利335500元。潼关县相关部门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应急监测、修复生态共计花费1030158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车某某、梁某某在未取得相关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买有毒物质氰化钠,并用于堆浸提金,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对三人分别判处六年九个月至五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1030158元。

【典型意义】

黄河作为中国的第二长河,不仅是重要的水源地,也是连接多个省份、滋养广袤土地的生命线,一直被誉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本案通过严厉惩处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向全社会发出强烈信号: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必将受到追究。本案贯彻“谁破坏、谁治理”的修复理念,不仅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还强制其承担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参与环境保护的决心和担当,昭示着在法治的护航下,黄河流域的绿水青山将得到更加有效的守护。

【案例来源】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2

油料泄露致污染,司法严惩促修复

——文某某污染环境案


【案例索引】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3刑初37号

【基本案情】

2015年左右,被告人文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受托将大约300桶油脂类物料贮存于渭南市华州区某库房露天空地。由于长期放置户外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部分油桶破损,油料泄露并流淌,导致约1000平方米土地被严重污染。经鉴定,该油料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总重59.38吨,铲除装桶的污染土壤重125.58吨。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委托专业公司对废油料、油桶及装桶的污染土壤进行处置,花费300000元;此后,责成文某某对污染区域土壤再次进行清理并覆土,基本恢复土壤功能。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长期贮存危险废物并放任其泄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300000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实现了生态修复的具体落地,在更高层面上展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通过司法程序严厉处罚了非法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人民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体现了对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的落实,对“谁破坏谁修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坚持。

【案例来源】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3

文物保护的底线不容触碰

——刘某、杨某某等1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案例索引】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6刑初260号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刘某、杨某某等16人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蒲城县唐桥陵陪葬墓、光陵陪葬墓、景陵陪葬墓及光陵陵区礼制建筑遗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富平县先秦王贲墓盗掘10次,盗走多件珍贵文物。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评估,被盗文物均具有历史、艺术研究价值,盗掘出土的可移动文物脱离了原始埋藏位置,对于文物的归位造成了不可逆的信息错乱。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某等16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犯罪。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等13人十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杨某某等3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渭南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之一,被誉为华夏之根、文化之源。这里有众多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对中国古代帝王陵寝制度等历史课题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人民法院通过对涉案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国家全面维护文化遗产安全、保障文物不受侵害的坚定立场。这不仅能够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有效减少民间的盗墓活动,还能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案例来源】

蒲城县人民法院







案例4

非法采挖石灰石,不能获利反获刑

——雷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案例索引】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6刑初64号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被告人雷某欲在蒲城县桥陵镇某村非法采挖石灰石,便租赁了设备并安排张某某负责采石等事项;为防止有人阻挡拉运车辆,还联系杨某协调拉运车辆途经的某建材公司及村庄的相关人员。自7月9日至11日,雷某、张某某拉运石灰石29车,将其中27车变卖至某公司获利70034.69元;杨某拉运31车,部分运至自己公司,部分变卖获利65174.18元。经鉴定,三被告人采挖石灰石价值合计173543元;非法采挖导致生态恢复费用126225.72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杨某、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未取得许可证情况下于禁采区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雷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杨某、张某某适用缓刑,并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开采石灰石有关的活动。三被告人共同交纳生态修复赔偿金126225.72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桥山(蒲城段)作为蒲城县的重要山脉,蕴藏着丰富的石灰岩和建筑石料资源。非法开采造成矿区地形地貌损毁,加大了地质灾害隐患,局部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该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对各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责令其交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在较高级别的媒体上公开道歉,对当地民众具有较强的警示和引导作用,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生态修复为目标的司法理念,彰显了国家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

【案例来源】

蒲城县人民法院







案例5

严惩滥伐行为,守护绿色家园

——毛某滥伐林木案


【案例索引】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8刑初131号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7至28日,富平县某林场员工毛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村民丁某某、严某某等人,携带油锯,在该林场采伐刺槐树 615株,蓄积量13.4945立方米,违法所得1300元。后经富平县林业发展中心出具意见,确定在毛某伐树的林地需补种高度为1.5米的侧柏树1845 棵。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滥伐林木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违法所得1300元予以没收;判令毛某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令其于2023年 3 月底前在案涉林地上补种高度 1.5 米的侧柏树1845棵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作为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经济和生态价值。本案通过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体现了法律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严厉打击,警示社会公众增强保护林木的意识,也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引导人们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人民法院判令毛某在案涉林地上补种侧柏树,既是对被告人的一种惩罚和教育,也是对被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修复的举措。本案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执行局主动作为,监督被告人毛某完成补种工作,是生态修复司法理念的一次重要实践,彰显了人民法院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和担当。

【案例来源】

富平县人民法院







案例6

环保监测非儿戏,弄虚作假必追责

——某环境检测公司诉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2行初141号

二审: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5行终107号

【基本案情】

西安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接受陕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其某型号太阳能装备用铝硅酸盐玻璃技改项目(二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验收;该公司又将环境影响评价验收中的监测工作委托给陕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施。渭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在现场检测时未对DA007排放口截面积进行实际测量,而是直接使用了委托方提供的数据,导致出具的监测报告数据与实际差距较大,遂对陕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陕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处以罚款。陕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陕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作为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监测评价中没有遵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虚假监测数据。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数据作假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陕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为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被追责任的典型案例。该案警示所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监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恪守职业道德,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凸显了人民法院鼎力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能。旨在通过有效监管和严格执法,从源头上扼环境污染的发生。通过该案的审判,倡导各行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体系的构建,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只有当各方都秉持绿色发展理念,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才能共同守护好我们的蓝天、碧水、净土,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案例来源】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案例7

垃圾填埋疏管理,造成损害应担责

——周某诉澄城县城管局、澄城县环卫中心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5民初2540号

二审: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民终2597号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6日,周某与澄城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周某租赁澄城县尧头垃圾填埋场沟底地16.5亩用于药材种植。2022年8月24日,暴雨致垃圾填埋场底部发生决口,部分垃圾冲至周某的药材地,致大部分药材被垃圾泥土掩埋。经评估,被掩埋的16.15亩药材苦参损失为34650元。后周某组织人员和机械就案涉耕地进行了恢复治理。经澄城县尧头镇人民政府确认,案涉耕地已达到耕种标准。审理中查明,案涉垃圾填埋场归澄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所有,由澄城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使用。人民法院认为,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澄城县城管局和澄城县环卫中心管理不善,对周某耕地及其附着物的损失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澄城县城管局、澄城县环卫中心共同赔偿周某财产损失34650元、治理耕地费用292840元,合计327490元。

【典型意义】

农用地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计,更关系到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本案中,澄城县尧头垃圾填埋场因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管理不善,导致填埋场底部发生决口,不仅损毁了宝贵的耕地资源,还破坏了地面附着物。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仅是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更深层面上是对农用地的保护,也是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一次深刻警示。

【案例来源】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案例8

狩猎可能犯法,需谨慎为之

——赵某非法狩猎案


【案例索引】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3刑初105号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在禁猎区大荔县赵渡镇某村朝邑围堤东约1000米处,使用禁用的自制工具“电猫”,捕猎到野生动物蒙古兔两只。经认定,其狩猎地点为陕西省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猎获的野生动物蒙古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4年5月24日,人民法院在该镇对该案进行了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将扣押的作案工具“电猫”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赵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虽然仅猎获两只蒙古兔,但仍严重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非法狩猎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潜在威胁。本案通过公开巡回审理和当庭宣判,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到非法狩猎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任何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又是一场深刻的生态文明教育课,有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观,促进全社会形成崇尚自然、保护生态的良好风尚。

【案例来源】

大荔县人民法院





(来源:大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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