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经营!渭南公布2个旅游执法领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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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9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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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旅游发展公司 未经许可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7月,渭南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348名老人参加临潼一日游活动,提供的服务内容包含往返大巴交通、导游服务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共收取团费21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4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张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旅行社业务在我国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的主体只要实施“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中任意一个或者多个行为,即可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关键字:生活馆 未经许可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023年12月,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移交了华阴市某生活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 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定华阴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

经华阴市文化和旅游局调查,华阴市某生活馆租赁三门峡市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旅游客车,并组织三门峡业务人员高某某招徕游客参加其场馆购物活动,该生活馆以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未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华阴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华阴市某生活馆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生活馆负责人员杨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孟某作出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许多生活馆、康养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为谋取利益,以旅游为名,召集老年人到店高价购物,非法从事旅游活动。广大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参加旅游活动,要注意查看组织者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来源:渭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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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9 13:2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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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5-4-29 14:22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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