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低价食用植物油冒充高价食用植物油,以及将过期食用植物油精炼后冒充新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规添加香精香料、色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虚假标注。食用植物调和油未标注或虚假标注成分比例,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未按规定显著标示,将食用植物油浸出工艺虚假标注为压榨工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交付装卸运输不规范。散装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者未履行交付装卸运输管理责任义务,罐车混装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用植物油问题线索。如:未取得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食用植物调和油(分装)生产经营者进行食用植物调和油全过程生产加工;违规受委托生产(分装)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者场所环境卫生,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度未落实到位;未按照规定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