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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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3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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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同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查处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第四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力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一:澄城县某蛋糕店超许可范围加工经营裱花蛋糕案





案情介绍

澄城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排查发现辖区澄城县某蛋糕店持有食品小作坊许可资质,但其裱花操作专间设施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许可核准经营范围不含冷食类糕点加工项目。当事人擅自从事裱花蛋糕加工及线上经营活动,属于超出许可核准范围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固定现场证据,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指导提示书》,责令限期整改。经查,当事人全程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按期完成全部问题整改,并主动对加工操作区域进行提档升级,规范设置裱花专间,经营条件显著提升。鉴于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及危害后果,依据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原则,澄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

本案当事人存在超许可范围加工售卖裱花蛋糕、裱花专间设施不达标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冷食裱花制作卫生条件不达标极易滋生致病菌,易引发消费者腹泻等食源性疾病。监管部门采取行政指导、不予处罚的柔性执法方式处置本案,彰显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引导经营者主动自查自纠、规范经营。






案例二:韩城市某酸奶店未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7日,韩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酸奶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查实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未查验、索取食品原料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依法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2026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开展复查,确认当事人未按期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进货查验制度相关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

本案当事人存在未索取供货商资质、未留存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台账,且逾期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原料采购无完整记录会切断溯源链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无法查清问题源头。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彰显溯源管控底线要求,倒逼经营者完善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案例三:合阳县某糕点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8日,渭南市、合阳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合阳县某糕点店经营场所内存放代可可脂巧克力、山药卷饼、延中小萌君乳菌汽水等多种过期食品原料,涉案货值共计40元。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资料,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食品原料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法定处罚幅度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减轻处罚情形,合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

本案当事人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未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两类违法行为。过期原料易发生变质、产生有害物质,食用后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原料无溯源渠道则事故发生后无法追责。监管部门依法减轻处罚,彰显宽严相济执法尺度,严厉震慑原料管控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案例四:韩城市某餐饮店超许可项目经营、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5日,韩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公示菜品清单含冷食类食品、自制饮品类经营项目,操作间冷藏柜存放对应加工原料。当事人所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制售,未取得冷食类制售、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属于超许可范围经营。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供货商资质、采购票据及完整进货查验台账。2026年5月11日复查时,当事人虽已变更许可新增冷食类制售项目,但仍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许可,且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仍不完善,整改未完全到位。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进货查验及规范经营相关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

本案当事人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冷食、自制饮品,进货查验台账不完善,复查整改不到位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冷食、饮品加工有特殊卫生要求,无证经营易引发交叉污染,台账缺失导致风险无法追溯。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彰显许可经营、全程溯源的监管刚性,规范线上线下经营品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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