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路拆迁违法市场获补偿 渭南市检察院将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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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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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6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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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违法占地的申请,该违法市场还在拓路拆迁中得到补偿。对于此事,渭南市检察院相关人员表示将进行调查。
  昨日,一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荔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秦荔红枣市场30日内拆除其违法建筑。在秦荔红枣市场没有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该局本应按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的规定执行,但大荔县国土资源局却没有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致使法院不能依法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这损害了石槽乡孙家村二组广大村民的利益,该局工作人员已经涉嫌玩忽职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片土地原用途为耕地,石槽乡政府应当将该笔土地补偿款付给孙家村二组而非秦荔红枣市场,乡政府人员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昨天下午,记者将此情况向渭南市检察院进行了通报,检察院相关人员表示,他们将立即进行调查。 (记者石俊荣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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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0-2-6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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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2-6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期待实际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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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2-7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6_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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