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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看着这片荒地,和刘先生一同买房的牛涛说自己很失望 本报记者 芮潇潇 摄 |
华商报渭南讯(记者 芮潇潇) 去年9月交了钱买了一套房子,准备今年年底收房后结婚使用。然而,不久前,渭南市民刘先生却被开发商告知“楼房不盖了”,与他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七八十户。
等着新房结婚 可房子不盖了
8月11日下午,刘先生再次来到渭南市高新区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协商问题。刘先生称,去年他在渭南高新区商业街住宅园区买了一套91.3平方米的房子,当时每平方米1832.66元,准备今年年底交工后,春节前后结婚使用。2009年9月11日签订了合同,可之后刘先生发现该项目所在地一直没有动静,这让等着新房结婚的他心急如焚。
今年7月初,刘先生和其他七八十名买房人接到了该公司的通知,称他们所买的D幢楼不盖了。听了这一消息,刘先生、牛涛等买房者非常郁闷。
双方交涉后,开发商提出,愿意退房的可以依据合同退房,不愿退房的可以入住该公司开发的另外一幢楼。但已经在建的这幢楼,均价在2400多元。
当初卖房时并无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开出的条件受到买房人的质疑,一位姓赵的女士称,虽然合同约定有违约金,但是房价的上涨早已超过违约金数倍,如此赔偿显然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
11日下午,该公司一位姓邢的售楼人员告诉记者,楼房不盖是因为规划变更,原来的六层楼房,要盖成20多层的高层,目前规划还没有批下来。她承认公司在出售D幢楼时,并未拿到预售房许可证。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无预售许可证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多名买房人认为,在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且房屋中途停止修建,开发商涉嫌合同欺诈。
■律师说法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东说,按照最高人民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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